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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图书馆学、情报与文献学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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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暂无
  • 阅读次数:3135

       为适应我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不断开创我省文化工作的新局面,为吉林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条 以科研课题研究带动文化事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以优秀人才促进课题研究成果质量的提高。把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放在重要位置上,激发创新能力。


  第三条 成立科研课题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图书馆界学术研究,主要职责:审定年度课题指南;审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审批科研课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课题管理办公室,课题管理办公室设在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秘书处。按照课题领导小组决策决定事项,负责科研课题研究日常工作,主要有:组织研究提出全省公共文化发展课题研究规划;拟定和实施课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管理研究经费;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聘任评审组成员;组织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课题管理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的需要设立评审组。评审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订科研发展规划;评审拟立项课题,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提供咨询服务等。评审组成员均为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主要负责课题指南制定、课题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第六条 课题申报面向全省图书馆、情报及相关行业,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七条 课题申报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情况下年初发布申报通知,自吉林省文化厅下发年度科研课题指南之日起受理课题申报,申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课题申报书从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网站下载,复印有效。申报书须加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报送课题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科研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十条 凡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图书馆学、情报及文献学工作者均可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方可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十一条 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是课题研究全过程的实际组织者,并承担该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限报一项,且不能作为另一课题课题组成员参加申报。非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课题不能超过两项。凡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课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申报。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须经过资格审查、匿名初评、复评、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审批四个环节。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委员会邀请国内图书、情报专业专家组成,课题负责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实行项目委托制,由项目组提出立项、结项建议,报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课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课题管理办公室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


  第十七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课题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一份,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各两份,并附电子版。


  第十八条 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暂缓结项”。


  第十九条 课题结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情况下年中发布结题通知,年末前完成证书发放及经费拨付工作。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经费在结题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条 课题立项评审经费、课题结项评审经费以及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资助经费等课题所需经费,从学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题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等。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课题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